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1)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3)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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