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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