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为工伤之后的休养期内或者正在接受医疗期间,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但是比较含糊。所以后来有了明确的解释和实务做法。
那么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其实并不是基本工资。因为这对于某些计件和销量计算工资的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里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治疗之前十二个月所有工资加起来在取其平均数,这就是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报酬,这是比较合理公正的。
当然,如果这个平均工资非常高,高出当地所在市给出的标准的300%,那就是按照最高的300%计算,超出的部分就不需要给了。如果是低于市内标准的60%,那就按照60%计算。这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也算是正常的工作收入,也是需要纳税的。
如果原先的单位不按照这一标准进行支付,而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发生这一状况,是可以直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这事的。如果处理无效是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此事。
但是要有相关的材料。首先必须得确认是工伤,这就需要劳动局的工伤鉴定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之后还有有医生的证明或者医疗报告,证明医疗之后需要一定的休养期间,并且这段时间内是不可以正常工作的,而医疗报告就写明了伤情和治疗效果等等。
其次就是工资收入的证明了,一般都是银行流水账。这就是最为重要的材料了,当然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其他材料,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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