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60亿元的金光华广场被没收 因涉嫌非法转让(5)
第二块地是南国影联用地,土地面积5040.2平方米。地上有一栋名为南国影剧院的六层综合楼,于1992年投入使用,土地使用年限从198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0年8月7日,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就南国文化广场用地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即由南国影联提供土地,金光华集团出资,建成后对物业进行三七分配,南国影联占三成,金光华集团占七成。
当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买断地下开发权。2001年3月1日,两者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合作建房。但后来深圳市官方的调查显示,这次申办合作建房提供的材料仅包括第一份协议,未提及上述补充协议。
2002年2月8日,双方就第二块地签订“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协议就建成后三七分成比例进行更改:无论经批准的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为多少,南国影联应拥有新建物业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作为电影院使用,另加30平方米票房一间;若地面以上建筑超过八层,南国影联另拥有超过部分20%的建筑面积;其余建筑面积归金光华集团所有。作为交换,金光华集团同时支付南国影联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共计人民币1.61亿元。
根据纪委部门后来查实,金光华广场存在违法改建、加建行为,其超规定建筑面积达到7355.8平方米,也就是说总建筑面积近10%属于“违建”。深圳市规土委的调查还显示,这一合作协议亦未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深圳市规土委据此认为,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第一次时间是2000年8月7日,而仅过了11天,双方就上述同一块地第二次签订协议,由此认定,“正是当事人隐瞒合同才导致国土部门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