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暴雨中遇难 妻子与婆婆争车牌闹上法庭
【暴雨北京】北京的暴雨中丈夫不幸遇难,而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婆媳两人竟然在法庭上互争车牌。这是怎么回事?妻子为争车牌如此不惜过去情分将婆婆告上法庭?让在暴雨中不幸遇难的丈夫何以死得瞑目?车子报废,为了要车牌,任女士将婆婆蔡老太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车牌。
今日上午,本市首例车牌继承案在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双方都要求继承车牌。据悉,因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非京籍的任女士如不能继承丈夫名下的车牌,就无权在京买车。
上午9时30分,原告任女士和代理人走进法庭,被告蔡女士却并未出庭,而是由小儿子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任女士说,丈夫李某在7·21北京暴雨中死亡,直到7月23日,李某才被找到,而其名下的一辆夏利车也在洪水中被淹报废,因和婆婆蔡女士对报废车的继承问题有很大分歧,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由她继承涉案车。
任女士说案发当日,丈夫李某外出办事,但是直到晚上都没有回家,因此家人外出寻找,最后在周口店附近发现了丈夫,“当时因为暴雨桥断了,我丈夫的车掉到了桥下,救援人员先是发现了车,后在车里看到了我丈夫。”
任女士说,自己和丈夫在2010年1月15日结婚,俩人婚后没有子女,丈夫出事后,因处理后事的问题,她和婆婆有些不愉快,“我是被轰出去的,连门锁都换了。”任女士认为涉案车是丈夫所有,现在丈夫死了,自己有权继承车子,“车子报废了,我也要继承车牌。”任女士当庭大声喊道。
此时坐在被告席上一直不语的李先生反驳道:“车是哥哥和前妻在2006年购买的,钱也是自己和母亲出的,与原告没有关系。”小叔子称,“哥哥去世后,我带嫂子去过公证处,当时她说将车牌归母亲继承,我们给她1万元,但后来又变卦了,要求给1.5万元,我母亲一生气就不同意给钱,这就闹到了法院。”
“现在只有个车牌了,出于她对我母亲的不尊重,所以车牌也不会给她。”李先生的话音未落,坐在原告席上的任女士就大喊起来:“你们尊重我了吗,换了门锁都不告诉我一声,把我赶出门,我说过不要车牌,但现在改主意了,非要不可。”法庭上,李先生告诉法官,因为车辆已经报废,自己曾经向车管所京南分所咨询过,车管所告知,凡是7·21中报废的车,如果家人继承后,该车辆不能再买卖,原告曾说要了车牌后,再买一辆新车,将车和车牌卖掉或出租,这都是违反规定的。
“你管我干什么用,我就是要争。”任女士表示,自己和婆婆之争,全都因为小叔子自己想要车,但随即被李先生否认:“我名下有车,我争来有什么用。”“婆婆70多岁了,开不了车,我才30多岁,也正在考车本,所以车牌该归我。”任女士说。
因为被告不同意调解,庭审进行到11点时,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北京首例车牌继承事件,妻子为了一个车牌与婆婆闹上法庭?车牌规谁是合理的?妻子与婆婆对报废车的继承问题存在很大分歧,真的有必要为了一个车牌伤了大家的和气吗?这也是家事,有必要闹上法院那么严重吗?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目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满足这些群众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车管所收回该号牌并供群众公开选取。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