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夺刀杀死砍人前夫 以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6个月
【入室丈夫】丈夫夺刀杀死入室砍人前夫?这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丈夫夺刀杀死入室砍人前夫,到底是发生什么事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2010年除夕夜,当妻子的前夫王君气势汹汹来到岳父家,并在争执中拿刀将身怀六甲的妻子划伤时,身为丈夫的张福林同王君争执中夺过其手中的刀将其刺伤致死。案件一审时,张福林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福林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武青的前夫王君醉酒后不请自来,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夫妻俩在卧室回避。不料王君却持刀闯入卧室,双方没说两句便起了冲突。王君将上前阻拦的武青胳膊划伤,后又扑上去把张福林压在身下殴打。张福林夺下王君手中的刀向对方连刺3刀后,才挣脱出来。张福林看到王君身上的血后,赶紧让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君并没有被抢救回来。
2011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5年。对此,张福林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算犯罪,提出上诉。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张福林表示,是王君闯入他的家中持刀行凶在先,他才夺刀与之搏斗,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福林做出的无罪辩护,法院再审时仍未予采纳。法院认为,由于张福林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王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夺刀防卫、扎伤王君,导致王君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张福林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予以认定。但法院认为,张福林作案后立即对王君实施了抢救行为,可以对张福林酌予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王君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张福林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判决张福林赔偿王君家人25万余元,增加了3万元。昨天宣判后,张福林本人对判决未予表态,其家属也表示是否上诉还需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但张福林的家人表示,张福林是无罪的,因此不同意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