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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偷糖果被捆绑示众 超市赔2万多元并道歉7天

近日,女孩偷糖果被捆绑示众一案宣判,法院判处被告超市老板和员工对被侵权女孩道歉声明7天并且赔偿23649.18元。据悉,在2011年12月4日,女孩在超市偷糖果,被超市老板捆绑示众。随后女孩家长将超市搞上法院。女孩被捆绑示众,以致自尊心受损,可是超市由始至终都拒绝道歉,实在可恶。

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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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4日,12岁女孩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超市处理方式违法

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也就是说,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在发现受害人小兰有偷窃行为时,既没寻找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私自以侮辱人格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捆绑示众,已经犯下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

小女孩即使作为违法行为人,也有人身权利,不能受任何人的侵害,包括被偷盗者,其他人则更没有权利了。显然,超市老板以及员工将小孩捆绑示众,已经触犯了法律。

拒绝冷漠硬伤处罚

一个12岁的小女孩偷糖果,竟然将其捆绑示众,这超市的老板未免太残忍了。要知道,这种行为对于一个小女孩伤害是很大的,不仅自尊受到伤害,甚至连自信也被打击,即使以后事件过去了,也会留下阴影,困扰女孩一辈子的。

女孩偷糖果,为何就不问清楚她为何要偷东西呢?女孩偷糖果,为何要捆绑示众,而不是耐心教育呢?以心度心,假如被捆绑的女孩是自己的女儿,你又会不会心痛?这个女孩也是人,也是人家妈妈的女儿,她妈妈也会伤心的,她也会感觉羞愧的,这对于一个12岁的小女孩来说打击和伤害太大了。

超市如果能耐心教导小女孩,也不会导致两败俱伤,超市不会赔钱和道歉,小女孩自尊也不会受到伤害。所以,拒绝冷漠硬伤处罚,提倡温馨良心教育,这对大家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