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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 男子将情人及其儿子锤杀

2014年6月,因情人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等琐事起争执,延安男子王海红手持铁锤将情人及其10岁的儿子残忍杀害。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月24日上午,故意杀人犯王海红被执行死刑。

母子二人清晨家中遇害

2014年6月16日早上6时许,时年39岁的王海红离开家,到达与其交往了4年之久的情人武某某住处。武某某36岁,与丈夫离异后,独自带着儿子在宝塔区桥沟镇一家属院居住。当时,王海红怀疑武某某另结新欢,于是心里积压着怨气。在武某某的住处,二人因感情的事情又开始争吵。

男子将情人及其儿子锤杀
男子将情人及其儿子锤杀

争吵中二人发生厮打,王海红便用自己随身带来的铁锤多次击打武某某及其才10岁的儿子张某。案发后,王海红用菜刀割腕自杀未遂后,将作案工具藏在武某某家的灶台里,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然而不幸的是,武某某及其儿子均已身亡。在医院里,双手沾满血迹的王海红欲离开时被延安警方控制。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海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海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核准凶手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海红,1975年9月2日出生于子长县,小学二年级文化,商贩,住延安市区。王海红在有家室的情况下,又与离异的被害人武某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

2014年6月16日,王海红在武某某家中。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厮打,王海红持铁锤连续击打武某某头部、胸部,致武某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上腔静脉破裂死亡;又持铁锤击打武某某的儿子张某头部、胸部,致张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心脏挫伤死亡。王海红持房内菜刀割腕自杀未果,将作案用铁锤、作案时所穿T恤及武某某的手机藏匿于现场灶台内,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海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海红身为有妇之夫,因不满被害人武某某另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蓄意上门报复,持铁锤杀死武某某后,又杀死武某某仅10岁的儿子张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月24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王海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