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欲离婚 受家暴妻子索精神损害
十年夫妇陷信任危机,互相怀疑对方搞外遇,背弃了对婚姻忠诚的义务。争执中丈夫还对妻子大打出手,屡施家暴,并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则在庭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么一起离婚案件。
章某和陈某均为秀屿人,2007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俩人生育两个可爱的女儿。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章某曾殴打妻子,致夫妻感情不睦。
2015年5月,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陈某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2月,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且陈某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章某除了请求离婚外,还请求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2万元,并对26万元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陈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提出真正有外遇的是章某。陈某称,章某不仅有外遇,还与他人生育一男孩。双方因此为此事经常争吵,章某在争吵中还对其实施家暴,其曾多次报警,并向法院提交莆田市公安局龙桥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家庭暴力训诫书》。庭上,陈某表示如果离婚,章某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对二人于2012年建造并共同居住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名。并认为26万元的债务系章某杜撰。
经审理,法院认为,章某与陈某婚后因性格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名。章某主张的26万元债务,陈某予以否认;而陈某主张的房产,章某认为系其父母所建,因双方均拿不出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处理和认定。陈某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和训诫书,证实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两次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陈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章某应支付给陈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法定要求。本案中,章某殴打陈某证据确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章某的侵权行为已损害陈某身体权、健康权,故陈某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得到支持。
办案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许多女性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事后不利于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面对家暴,证据非常关键。“一般情况下,可先行报警,拿到报警回执,如果有警方发出的训诫书最好。此外,伤情证明、视频等也是很好的证据。也可以向妇联等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请求帮助。”办案法官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