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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赠小三110万 分手后夫妻欲携手讨回

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对“七年之痒”的解读是“一年新鲜……三年乏味……六年蠢动,七年行动。”随着夫妻之间的激情被生活的琐碎与平淡湮灭,围城外面的世界就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吸引力与诱惑力。

丈夫偷赠小三110万
丈夫偷赠小三110万

近日,浙江东阳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丈夫出轨而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当婚姻遭遇“七年之痒”

今年50出头的陆某(化名)与妻子吴女士结婚11年了,随着家庭、感情生活的日渐平淡,陆先生的内心渐渐躁动起来。4年前,通过网络聊天,陆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汪某(化名)。汪某也是有夫之妇,但二人仿佛一见如故,渐渐从网络发展到了现实,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没多久汪某还怀孕生下了一个儿子。

因为妻子吴女士生的是女儿,受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陆某对与汪某的这个孩子十分疼爱。

陆某人到中年,算得上事业有成,与汪某确立情人关系后,时不时的会在经济上给予她一些帮助。2013年12月份,汪某以做生意及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开始向陆某要钱。陆某也“慷慨”地瞒着妻子吴女士,前前后后给了汪某110万元。

“分手”后妻告夫擅处共同财产

由于年纪相差较大,陆某与汪某在一起偶尔也会发生一些摩擦。一次两人吵架后,汪某一气之下对陆某说,儿子根本不是你的孩子。陆某非常生气,感觉受到了欺骗,于是与汪某分了手。

分了手后的陆某仍心有不甘,感觉自己因汪某的欺骗而“人财两空”了,于是与妻子吴女士商量后,夫妻二人以妻子吴女士的名义,以陆某为第一被告,汪某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吴女士诉称,陆某在与自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未经自己同意,多次将大额财产赠予汪某,该赠予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请求判令陆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汪某返还110万元,并支付利息74183元。吴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还请了律师去调查汪某的情况。

依法维权上演“神转折”

就在法院工作人员依申请冻结汪某银行账户的同时,吴女士的律师查到了汪某与其丈夫的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在看到汪某的离婚协议的一瞬间,陆某惊呆了,汪某的离婚协议书上赫然写着:汪某的儿子并不是汪某与其丈夫所生。陆某觉得,既然这个孩子不是汪某与其丈夫所生,那就很有可能是自己的骨肉,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告汪某了。

经过一番纠结,陆某觉得,起诉汪某,拿回110万元,已无必要了。他表示,要在做了亲子鉴定,确定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而妻子吴女士也同意了丈夫的意见,向法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