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吃猫狗最高罚25万 故意杀害或坐牢2年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立法院”今天(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未来违反规定食用狗肉、猫肉者,将处5万元以上25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锾;故意杀害、伤害动物,刑责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三读条文”也通过民进党“立委”邱志伟提案,未来不得以汽车、摩托车牵引宠物,以杜绝饲主以绳链牵引宠物导致其不堪负荷而受伤的状况一再发生。
“三读修正条文”明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犬、猫之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经台当局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违反者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也不能办理登记宠物及认养。
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者,刑责由现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今天刚好是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生日,她表示,这是最棒的生日礼物,今天通过的虐待动物提高刑责、禁吃猫狗肉的“动保法”修正案,让台湾向成为友善动物地区再往前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