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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发布重要通知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

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境外融资规定
境外融资规定

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外汇局解释称,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2017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三者之乘积。当时央行规定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

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始于2016年。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符合国际主流发展趋势,既能适应微观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避免原来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额外适应成本。同时,该框架还具有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针对本次政策调整,外汇局强调,当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较合理,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