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法院:解雇合法有效
去卫生间解决生理需求是人的正常权利,却有人因为上厕所的时间过长被公司解雇。王某在2013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是有附加规则,员工就业相关规则,包括公司简介三各部分一起组成,王某也通过签收的方式收到了员工手册,在2014年6月份公司开始设置的特别任务是将王某调到特别任务室,王某由公司总经理直接管理北京时间2014年12月份王某患上了肛肠疾病因为手术愈合之后伤口一直存在疼痛感,从2015年7月份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长达三个小时到6个小时之间。
根据公司记录,从2015年9月7号到9月17号王某每天都会有2~3次上厕所的时间,每一次停留的时间大约在47分钟到196分钟之间,每一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大概在3到6个小时之间不等。公司也因此决定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2015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岗位最终经过法院一审判,离王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公司结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