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法院判决公布了
7月9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例,从案例中了解到,陆先生与黄女士于2019年恋爱并且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期间陆先生的工资收入交友黄女士管理,但2023年两人出现感情不合等原因分手,在分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
但是面对高额的费用黄女士无力偿还,同时也不愿意还这笔费用,陆先生将黄女士起诉处理。日前法院审理说明: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其中陆先生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但是因为双方有着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根据各方面因素来判决,因此法院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