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间借贷有哪些不合理司法规定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很多人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经常会出现纠纷,因此很多人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处理民间借贷的时候也会有一些不合理的司法规定的,那么处理民间借贷有哪些不合理司法规定呢?
1、关于借款时效问题。借条上有写明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期限的,也就相当于没有诉讼时效。这种规定有很大问题:有些人因付不起诉讼费、律师费,只能眼睁睁看着借条无效,出借人的权益反被法律剥夺,这很不合理,也让很多赖账者有机可乘。正确的作法是不应该有诉讼时效规定。
2、关于失信人的界定。有借款合同的借贷,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力是对等的。但在现实执法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了,就被列入失信人。但债权人违约了,比如提前让债务人还钱、约定的借款不出借、利滚利、变相高利贷等等,债权人却不被列入失信人。这有失公平公正。
3、关于执行扣款问题。执行人对失信人的网上扣款是全方位的一刀切,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工资卡、社保卡等等,不管金额大小一律扣划,有的几十块钱也不放过。正确的做法,应该留下每月的最低生活费。虽法不容情,但中国人也讲究法外开恩。
4、关于结案率问题。很多法院到了年底,为了方便结案或提高结案率,对失信人进行两次查询无果后就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这给债权人带来很多不便和困扰。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不应做结案处理。
以上就是处理民间借贷有哪些不合理司法规定的介绍,需要的可以了解一下。由于借款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等熟人之间,不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抵押未办理登记等现象普遍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经常会引发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