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偷窃被捆绑示众 私刑能带来正面效果吗
【女孩被捆绑示众】女孩被捆绑示众?首先偷东西是不对的,不过店老板做的有点太过了。另外,作为12岁就会偷东西还会推卸责任,请问,养不教,谁之过?女孩被捆绑示众如此极端的做法有违人道!超市更没有动私刑的权力,让孩子以后背负这种另类的眼光过活?
首先偷东西是不对的,不过店老板做的有点太过了。不过也没什么好说的双方都有错!应该采取耐心教导,超市老板更是没有用私刑的权利,这已经是触犯法律了!就算真的偷了,可绑在外面、挂牌等事情还是有点过了,这肯定影响小孩的心理成长真要处罚的话罚点钱什么的也就行了。
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北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本案虽然超市是受害者,但以示众的方式来处罚和对待一个孩子,未免过分,而且更把这种不正确的处罚方式和观念植入了孩子的价值观。孩子还未成年,这样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会毁了他的一生。对于未成年的人的错误行为,成年人应对其进行理性、合理的纠正和规范,引导其走正道,不应一概而论地一棍打死。所以说本着教育的目的,方式有待商榷。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除接受经济处罚以外,还要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