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起争执捅死邻座食客 自首后被判死缓
据报道,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起案件中,二中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建议,首次在审判中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2016年4月5日晚,丁某在本市嘉定区一家饭店包房就餐时,与在另一包房用餐的周某发生争执,并遭周某辱骂、殴打。感觉自己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丁某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包房,从包中掏出一把折叠刀,在饭店走廊处朝周某胸腹部连刺三刀并逃离现场。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丁某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周某系闲聊时因口角引起矛盾,丁某遭周某辱骂、殴打,为报复泄愤,持折叠刀连捅周某胸腹部三刀,造成周某心脏破裂并死亡的结果。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和刀数来看,已经超越了故意伤害的程度,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放任态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丁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