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罚没首破亿 处罚力度加大态势明显
股城网注:报告显示,去年证监会罚没首破亿,原因主要是:处罚案件增加、罚款额度大增。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应该进一步细化并公开裁量标准。
北京大学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手次破亿,达3.8亿元。这一数字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罚没总额高企,一方面原因是查处案件的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罚款幅度大增。此前处罚多为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没一罚三的案件每年只有两三件,但到了2016年达到21件。
如影随形。2016年,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激增,首次过百。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进一步细化并公开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每3年上一个台阶
证监会9月1日称,通过对专项行动第三批18起内幕交易案的查处看,当前内幕交易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金额也逐年增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的研究团队最近推出一份研究报告——《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综述》,以证监会自2007年至2016年作出的202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结果显示,2016年内幕交易的涉案金额、查处数量均为历年之最。
《报告》作者张翕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就数量而言,2016年、2014年、2013年处罚数位于十年来的前三位,2016年最多。就处罚金额看(排除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被罚5.2亿元),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已逾3.8亿元,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就个案的罚没金额分析,2016年个案平均近700万元。按罚没金额多少排序,考察每年金额靠前的二十份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在450万元以上的,2013年3份,2014年2份,2016年有15份。
“从更长远的纵向梯度来看,2007-2009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十万级,2010-2012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百万级,2013-2015年每年罚金总额均为千万级,而2016年的罚没金总额则达到亿级。几乎每三年增长一个量级。”张翕说。
从证监会处罚力度看,没一罚三最多的年份是2016年,21件;2015年1件,2014年3件,2013年2件,2012年1件,之前年份均无。从这十年处罚书看,2016年没一罚一的案件数量十年间排名第三,没一罚二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没一罚三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
张翕说:“由此看出,2016年不仅没一罚一案件数量多,最重要的是没一罚三案件数量名列前茅,数量远超往年,表明证监会处罚力度加大态势明显。”
裁量依据试行十年未见修订
没一罚一还是没一罚二、罚三甚至罚五?之间的差距是几何级的。依据是什么?
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2007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共29条的条文中,规定了对内幕人(现在一般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称谓上看出此规则已很早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定了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如果证监会现在仍然据此进行处罚的话,那也是‘依法而为’。只是这个‘法’太旧了。至今已近十年,仍然是试行。而现在的市场环境、内幕交易的数量、涉案金额已与十年前大相径庭。”证券律师张远忠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2015年1月23日,在证监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强调,要把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张远忠说,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太自由”“太任性”。这就要求取证要细致,责任认定要严谨,处罚力度要过罚相当。
证监会如果是依据2007年的规则,那这个规则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了。不仅规则要修订,而且更要在证券法修订时考虑现在的现实情形。张远忠说:“规则不细,相对人预期不明,就会产生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会增多。”
哪些情形可免除、减轻处罚,哪些应该加重处罚、顶格处罚?证券法的规定是粗线条的,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列出来。当事人一方希望规则越细越好,规则越细预期越明;证监会则相反,处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太细。这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
学界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据记者了解,清华大学一位知名法学教授的相关课题报告已递交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今年行政复议案件已达百件
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翕说,纵观证监会这十年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决定书相较之前明显进步,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更具体,内容也更为详尽。即便如此,不服的相对人还在逐年增多。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2012年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案的共有22件,2013年11件,2014年72件,2015年54件,2016年则多达154件,2017年至今仅8个多月,提起复议案件就达100件。
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很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复议是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不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明确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相信证监会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期不远了。(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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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严罚内幕交易尚需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证监会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再出重拳。近日,证监会启动调查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共18起案件,其中15起案件已经完成现场调查,陆续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笔者认为,防范内幕交易,不仅要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共同打击内幕交易,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加重了对内幕交易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美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最大,金额最高,量刑最严酷。根据美国《证券安全法》,内幕交易可构成证券欺诈罪,可达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除严厉的监禁,罚金方面,自然人1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法人可达到250万美元。但实际上,很多判罚的力度都远远超过这一水平。对冲基金SAC的CEO就因内幕交易被判罚930万美元以及9年监禁。帆船集团案中的集团创始人更被处以6380万美元的罚款以及11年的监禁。
我国关于遏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部:一是《证券法》(2005年修订),该法七十三至七十六条对禁止内幕交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刑法》(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该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规定;三是《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该规定从细节上明确了须对内幕交易进行刑事追究的标准,这一批法律法规,已初步构成了我国对内幕交易进行制约和打击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虽然已比较完善,但处罚的力度并不大。《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概是一倍至五倍;《刑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定是: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对于那些“资本大鳄”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对违法者没有特别大的震慑作用。因此,还要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让内幕交易者不敢伸手。
与此同时,防范内幕交易还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规范公司信息管理流程,避免知情人士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高管人员的权责,强化高管人员在内幕交易防范方面的责任;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运作,确保“三会”运作的制度化、程序化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预防和共同打击内幕交易,让内幕交易无处遁形。(来源证券日报)